廣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規(guī)定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及其《實施條例》和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〉辦法》,制定本暫行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、林草覆蓋率50%以上的區(qū)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(fā),開辦經濟(技術)開發(fā)區(qū)、旅游開發(fā)區(qū),修建鐵路、公路、水工程、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,采礦、采石,陶瓷廠、磚瓦窯經營性取土等生產、建設活動,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噸以上的,必須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。
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交水土保持補償費:
?。ㄒ唬┡d建學校、醫(yī)院、敬老院、幼兒園、孤兒院等社會福利事業(yè),但建設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免交手續(xù);
(二)個人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,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圍內少量取石、取土。
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下列標準一次性計收:
(一)從事房地產開發(fā)、開辦經濟(技術)開發(fā)區(qū)、旅游開發(fā)區(qū)等經營性建設項目,按實際破壞植被面積每平方米繳納0.5~1.5元;
(二)采石、燒瓷、燒磚等經營活動,按實際破壞植被面積每平方米繳納0.7~1.0元;
?。ㄈ╅_礦生產活動,按實際破壞植被面積每平方米繳納0.3~0.7元;
?。ㄋ模┬藿ㄨF路、公路、水工程、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,按實際破壞植被面積每平方米繳納0.1~0.5元。
各市、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,在省規(guī)定的收費標準幅度內,確定具體收費標準,并報上一級物價、財政、水利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五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。
應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單位和個人,從建設項目動工之日起15日內按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時繳納。逾期不繳納的,每日加收1‰的滯納金。
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,分別繳交同級財政,納入財政管理,??顚S?。
第七條 按分級管理原則,縣(區(qū))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,85%留縣(區(qū)),10%上繳市,5%上繳省。
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,主要用于被毀壞地貌、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設施的恢復建設;水土保持宣傳教育、技術培訓、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;聘用水土保持監(jiān)督監(jiān)測人員及購置設備儀器的費用開支等。 第九條 收費單位須向物價部門申領《廣東省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許可證》,使用財政部門規(guī)定的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票據。
第十條 本規(guī)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